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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特鋼破產重整不是末日,重組成功可擺脫困境

    債權人申請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北特鋼)重整的案件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受理。世界金融危機爆發至今,我國企業受到嚴重影響,特別是鋼鐵企業,受到產能過剩、貿易保護等多方沖擊,加之過去的盲目投資、產能擴張等原因,一些企業出現債務清償危機,陷于嚴重困境,東北特鋼便是其一。東北特鋼就債務危機的解決與主要債權人進行了多輪庭外重組談判,未有成果,終了歸一,步入了破產法的重整法門。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示意圖

    債務總規模達553億

    10日,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也發布公告稱,其控股股東北特鋼在9月29日收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東北特鋼因債務違約其債權人已于2016年9月26日正式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東北特鋼及下屬子公司東北特鋼集團大連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東北特鋼集團大連高合金棒線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重整。

    此前東北特鋼集團已連續九次債務違約,其債務總規模超過553億元。據測算,東北特鋼的負債以金融債務為主,包括集團本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內的負債共計約443億元,此外,還有約110億元的經營負債,總負債已經超過東北特鋼去年最后一次公布的財務報表上的總資產。

    李錦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破產重整是市場化的方式,具有積極意義,東北特鋼債務危機爆發之后,曾嘗試使用債轉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多種方式苦苦掙扎,也經歷了政府、企業、債權人、銀行之間的諸多博弈,最后破產重整也實屬無奈。

    李錦表示,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著本質的區別。破產重整是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在法院監督下的資產、債務、業務等方面的重組,達到企業脫困重生的目的。破產清算是為了清理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在法院監督下的財產變現、分配等行為,實現企業出清、退出的效果。

    遼寧省國資委副主任徐吉生表示,在今年3月企業債券出現第一次違約之前,遼寧省國資委、省金融辦等多個政府部門還通過擔保、協調其他國企借款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了近十億元的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延緩了企業債券違約的發生時間,但由于企業債務負擔實在太大,僅靠政府部門的幫助或企業、股東自身的努力已無法解決問題。而在去產能的背景下,金融機構普遍收緊對鋼鐵行業的融資,或停貸,或提高貸款利率,導致企業無法通過“借新還舊”渡過難關。

    東北特鋼破產重整不是末日

    如果能夠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讓東北特鋼走出困境、步入新生,對東北加快供給側改革和經濟轉型,能夠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1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對東北特鋼集團破產重整的申請,東北特鋼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作為一家具有111年生產歷史、承擔著我國軍工及航空航天80%以上特種合金國家級研發課題和所有生產流程都已達到世界特鋼生產最高水平的大型國有企業,走到破產重整的地步,東北特鋼確實有點可惜。但是,市場經濟就是這樣,達不到市場要求,跟不上發展腳步,企業就只有走破產之路了。

    需要注意的是,破產重整不等于破產清算。那些具有較高技術含量、有一定市場前景,但因管理、資金、成本等方面原因陷入困境的企業,是可以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煥發新的生機。我國引入破產重整制度,目的也在于此,且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同為國有企業的長航鳳凰,就通過破產重整,清償了重整中的全部債務,還由于股票公開競價處置產生溢價,為公司依法獲得了約7000萬元資金用于補充現金流。又如無錫尚德,也是通過破產重整、引入戰略投資者,把企業保了下來,讓債權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保障。

    對東北特鋼來說,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主要是由于2008年后企業冒險進行擴張,導致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財務成本過高,企業資金鏈斷裂。但東北特鋼產品仍然具有市場競爭力,并不一定要走破產清算之路。通過破產重整,改善資金流,憑借其產品競爭優勢,東北特鋼有機會重獲生機。如此,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對政府還是對社會、對企業還是對職工,都是有益的。

    很顯然,法院同意受理東北特鋼的破產重整申請,只是企業走向新生的第一步。破產重整能否順利推進,關鍵要看債權人、特別是金融債權人。因為,東北特鋼的負債以金融債務為主,只要金融債權人支持東北特鋼的破產重整,重整成功的希望就很大。反之,就很難重整成功。那么,金融債權人能否站在全局和長遠的角度考慮,值得關注。

    眼下正是東北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東北能否融入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中的重要時刻,如果能夠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讓東北特鋼走出困境、步入新生,對東北這個老工業基地來說,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對東北加快供給側改革和經濟轉型,能夠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需要司法機構和企業引起高度重視的是,由于破產重整是一項事關多方利益的大事,因此,在操作過程中一定要依法、有序、規范,要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債權人。這也是破產重整最基本的要求,是破產重整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而相關職能部門在東北特鋼的破產重整問題上,也要減少干預,不要再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畢竟,東北特鋼在過去的擔保、資金借貸等方面還是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的。到了破產重整階段,決不能再有類似現象發生。

    當然,東北特鋼在推進破產重整過程中,如果能夠與國企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在企業經營機制、用人機制、收入分配機制等方面同步推進,可能效果會更好,企業重生的機會也更大。

    破產法是挽救困境企業法律利器

    一、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重要調整作用

    企業發生清償危機,陷于債務困境,為什么必須適用破產法,這就需要在思想上明確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重要調整作用。只有建立正確的破產理念,高屋建瓴,登高望遠,才能看明前程,指導實踐,取得企業重整挽救的成功。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上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要“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破產制度對市場經濟起著最為基礎的調整作用。市場經濟是通過商品交換運轉的經濟模式。商品交易是市場經濟進行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信用交易即錢貨交換時間隔開的交易,是商品交換最重要的手段,信用關系也就成為維系市場經濟正常運轉與資源配置的關鍵。信用交易在當事人間形成的借貸關系就是法律上的債。因商品交換而形成的債務關系始終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保證債務關系的正常實現,便成為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這是任何一個真正市場經濟國家在法律上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

    在債務人有清償能力時的債務清償,通過民法債權和訴訟執行制度就可以解決。但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于已無財產還清全部債務,導致多數人的債權在債務人的有限財產上發生權利競合,使債務清償矛盾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進一步擴展到了債權人相互之間。這時原有的只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個別債務清償矛盾的民法債權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已不能公正、有序的解決債務清償上出現的新矛盾,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在呼喚一種與之不同的特別法律制度來調整,這就是破產法。

    在對債務關系的保護上,破產法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的特殊調整作用,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停止個別清償程序,啟動集體清償程序,解決因多數債權在債務人的有限財產上發生競合而在債權人間發生的矛盾,保證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并通過重整、和解、免責等特殊法律制度挽救企業、維護債務人的正當權益,保障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實質公平,進而保障市場對資源的配置效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由于債務人陷于破產時的財產資源有限,通常不可能使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全部實現,所以在制定破產法時必然會作出一些關鍵性的政策偏好選擇,界定破產法的總體目的,如拯救陷入債務困境的企業、保護就業、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鼓勵企業家階層的創新發展等,并使各項具體目標之間取得平衡。破產法以符合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目標的方式重新劃分企業破產的風險承擔。破產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通過清算、重整等制度,借助于兼并重組,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與使用,淘汰僵尸企業,調整社會的產業與產品結構,實現國家“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的經濟結構性調整與供給側改革任務。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允許破產的競爭,不可能是真正、充分、公平的競爭。勝者的發展與敗者的被淘汰均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任何人包括政府無論以何種理由、方式,強行維持失敗者的存續,實質上必然是對優勝者的壓抑,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與劣化配置,阻礙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因此,破產法對整個社會經濟產生著廣泛的重要影響。

    二、挽救困境企業是破產法的重要功能

    東北特鋼進入的是重整程序,也就是對企業的破產保護程序,并不是倒閉清算程序。破產法的功能不僅是保障企業公平有序清償債務、規范退出市場,而且包括對企業及其營業事業的保護與挽救,F代意義的破產法均由破產清算與債務人挽救兩方面的法律制度構成。把破產法僅僅理解為消極的破產清算法,是對現代破產法的誤解。

    《企業破產法》中有重整、和解與清算三種破產程序。傳統的清算程序,將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向全部債權人按照債權不同的法定受償地位確定清償的先后順序,在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全部債權時,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以使企業規范退出市場。重整與和解程序都是對債務人企業的挽救程序,而重整則被各國公認為是預防破產最為有力的再建型法律制度。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與挽救價值的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采取企業股權、業務與資產重組以及債務清理等措施,使企業或其經營之事業避免破產清算、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目前東北特鋼啟動的就是挽救企業的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將債務清償與企業事業拯救兩個目標緊密結合,通過對債務關系的調整,化解破產原因,解決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問題,避免企業破產,同時將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建立在債務人企業與事業復興的基礎上,利用兼并重組與資源配置手段,保留企業的營運價值與社會資源,并最終使債權人得到較破產清算更多的清償利益,在分擔破產風險的情況下實現各方在困境中的共贏!镀髽I破產法》實施至今,全國已有數百家企業包括數十家上市公司通過重整程序獲得新生。重整制度的實施對困境企業的挽救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它不僅可以更好的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的權益,而且可以防止連鎖破產、職工失業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不穩定等問題,對建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破產不是逃債

    《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對破產法的錯誤觀念和舊的思維定勢,嚴重影響破產法的順利實施,需要予以澄清。如有的人認為,破產就是欺詐逃債,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債務人無法清償全部債務,與欺詐逃債是兩回事。破產程序不會產生欺詐逃債的后果,而恰恰是制止、糾正欺詐逃債行為最有力的法律手段。破產欺詐逃債行為主要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因此時債務人往往已經資不抵債,清償債權人尚且不足,故對財產喪失實際利益,所以會發生道德風險,出現隱匿、轉移財產、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等欺詐行為,或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等對個別債權人的偏袒性清償行為,損害多數債權人的利益。為此,《企業破產法》 中專門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和無效行為制度,以糾正欺詐逃債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在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及時啟動破產程序,才可能制止欺詐逃債行為發生。只要破產程序規范進行,是不可能發生欺詐逃債后果的。

    四、啟動破產程序與資不抵債的關系

    在談及東北特鋼事件時,有的人認為,只有東北特鋼已經資不抵債才能夠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這是一種誤解!镀髽I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破產原因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對于重整原因,該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據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奔粗灰獋鶆杖擞小懊黠@喪失清償能力可能”,就可以依法進行重整,并不要求其已經喪失清償能力,更不要求已經資不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也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奔粗灰l生兩種情況之一,法院就應當受理破產申請,資不抵債不是受理破產案件的必備條件。此外,《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東北特鋼的資產負債情況尚未公開,但即使資大于債,根據本條規定也可以啟動重整程序。因為雖然債務人賬面資產價值(如土地使用權、廠房等)大于負債,但由于無法變現或變現即意味著關門倒閉,長期對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解決債務清償或企業挽救問題。這一規定也是與《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無需考慮是否資不抵債,是相互呼應的。

    五、重整制度對各方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公平保障

    重整制度雖然是對債務人企業的挽救程序,但其所保護的并非僅僅是債務人的利益,而是遵循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企業破產法》第1條)。為此,立法規定了許多相應法律調整手段。

    從對企業挽救、保護債務人權益角度看,重整申請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之可能時就可以提出,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也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申請。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后,債務人所有的債務清償停止,利息停止計算,對債務人財產包括擔保財產的執行中止,對其財產的保全措施解除,債務人可以緩解債務清償負擔,獲得法律保護的恢復經營期間。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以及新的戰略投資者等利害關系人均實質參與重整程序。

    企業在重整中可運用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向投入資金還債的戰略投資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注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置換營業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時可采取出售式重整,讓債務人的優質營業連同職工在收購企業中獲得新生,還可以采取公司分立、合并等方法。企業進入重整程序后,為繼續經營新獲得的貸款、新發生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共益債務,予以優先清償,這就有利于消除新債權人的顧慮,使企業獲得新的資金與交易支持。

    重整程序對企業挽救具有強大的強制保護效力。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經法院批準后,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獲全部表決組通過的情況下(但至少有一組通過),如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批準。法院可在保證反對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等法定條件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以避免因部分利害關系人的反對而使重整挽救無法進行。

    此外,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還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制訂重整計劃,并負責執行重整計劃。這可以消除債務人及其高管人員對重整的抵制,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發生債務危機時盡早申請重整。

    從對債權人保護的角度看,首先,可以解決對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其次,可以通過管理人對撤銷權、追回財產權的行使,糾正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可能發生的欺詐逃債行為,挽回債權人的損失。再次,可以通過重整制度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維護的最大化。例如,重整制度中建立了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制度,包括在普通債權組中可以設小額債權組表決,可以更為充分的體現出不同債權人的利益與訴求。重整程序中還對各方權利規定有制衡機制,如《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以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但同時又規定,“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以保障擔保債權人的權益!镀髽I破產法》第87條規定了法院有權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防止法院濫用批準權力。

    此外,在法庭外的重組談判中,債權人之間實行的是全體一致同意的原則,這就容易發生少數人對重組的“鉗制”等合作困難問題。進入重整程序后,債權人會議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可以克服“鉗制”問題,更好的集中債權人的力量維護其集體利益。

    六、東北特鋼重整中應注意的問題

    當前,我們要認識到,重整程序是對東北特鋼及其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在困境中的最優選擇。東北特鋼進入重整程序后,要依據法律規定,遵循市場規則,政府協調支持但不行政干預,法院獨立審判,通過競爭方式選定國內最有經驗與能力的中介機構管理人團隊,而不僅是最聽話費用最低的團隊,以保證重整工作質量。在東北特鋼進入重整程序前的談判中,由于缺乏各方認可的合作平臺,加之各方信息不對稱,沒有談判約束機制等原因,未能取得成果,F在就要注意尊重債權人的知情權,要向各方當事人及時、充分、完整、平等的提供重整信息,發揮協商機制,消除對抗情緒,共同努力解決企業的挽救與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問題。

    重整成功的關鍵是要公平維護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大家都要立足于現實,債權人要考慮企業實際情況,不能固執于剛性兌付,分毫不讓;而在企業已經或接近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的股權權益應當進行相應調減,不能只想消減債權人權益,而股東權益一毛不拔,必須保障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與公平。各方要有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的態度,只有在分擔損失風險,共享重整收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企業重整挽救真正的成功。

    在重整中要特別注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表決與批準環節。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在債權人的利益保障方面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第一,是保障任何一個表決反對通過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依據重整計劃都可以得到不低于其依法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可得到的清償或清算利益,這是對當事人權益保障的最低底線。第二,是要保障任何一個債權人組別在重整計劃中的清償順序,與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受償順序相同,而且在其獲得全額清償之前,清償順序在其后的其他債權人不能獲得任何清償,但經協商該債權人自愿接受不利的順序者除外。第三,是要做到公平對待,即處于同一受償順序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應獲得相同的清償利益,除非該債權人自愿接受不利的條件。雖然企業重整更多體現的是一個利益協商博弈的機制,但也是有其規則底線的,這是所有參與者需要遵守的游戲規則,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股東,還是新的戰略投資者,法院與政府亦無例外。

    目前,東北特鋼的重整程序剛剛啟動,法院尚未對案件進行全面、深入的審理,債權人會議也還沒有召開,重整計劃草案更未及制定,很多重要問題未及查清。所以,現在對案件具體問題還不宜過多推測或評論,但是我們相信,只要遵循破產法的立法宗旨,秉承重整制度企業挽救與各方共贏的原則,東北特鋼的重整一定會成功。

    對今日的東北特鋼而言,何以解憂,唯有重整!

    最快有望兩三年內重現生機

    遼寧省政府副秘書長李建國表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表明東北特鋼集團朝著脫困重生的方向邁出了關鍵的一步,而備受關注的企業債券違約事件也走上了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之路。

    李錦認為,東北特鋼本身具備著雄厚的資本和技術優勢,如果破產重整成功,重現生機的希望是很大的。當前破產重整面臨著很多難題,程序復雜,破產法不夠完善,債務處理難,重組也難。如果這些難題順利解決,東北特鋼最快兩三年內可以重現生機。

    東北特鋼集團是國有大型特殊鋼生產企業,也是我國特殊鋼行業的領軍企業,其生產歷史可以追溯到1905年。東北特鋼下屬大連特鋼、撫順特鋼所有主體設備、主要裝備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國內首屈一指。產品方面,高溫合金、高強鋼、特種不銹鋼等主要特鋼品種在國防軍工市場份額達到80%以上。東北特鋼承擔我國軍工及航空航天所有特種合金80%以上的國家級研發課題。技術方面,所有生產流程都達到當今世界特鋼生產最高水平。

    李錦表示,東北特鋼走入困境主要原因在于金融危機之后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投資巨大帶來的財務成本使企業不堪重負。隨著供給側改革的推進,經濟穩中向好,如果這些成本有效減少,企業也可以輕裝上陣。

    數據顯示,東北特鋼全集團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左右,可是每年財務成本支出高達30億元。2011年-2015年,企業支付的財務成本高達150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東北特鋼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的同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下稱《意見》),強調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

    《意見》明確了降杠桿的具體途徑,即通過推進企業兼并重組、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優化企業債務結構、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等七個途徑,平穩有序地降低企業杠桿率。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胡遲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遵循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降低企業杠桿率,東北特鋼進入破產重整就是一個生動案例。政府要扮演好教練和裁判的角色,而不是親自參與其中。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用市場的方法化解企業債務風險。

    內容來源:新京報、澎湃新聞、一財網、世界金屬導報

    發表時間:2016/10/12 10:15:55打印此頁 推薦給好朋友 收藏此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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